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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数据分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25 21:02 阅读:
 
 
何观舒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呈增长的态势,特别是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打骗打虚”两年专项活动以来,该类案件更是呈现爆发性增加,而且涉案的金额频频刷破记录。虽然,有时会爆出侦查机关破获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但毕竟是少数,而涉案金额一、两百万元(税额在二十万元左右)或者三、四百万元的是绝大多数。因此,辩护律师在介入办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过程中,一般会考虑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与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只是限制并未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使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在司法实务当中,取保候审往往比较难,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处于羁押的状态。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的概率是多少呢?是否容易取保?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概率又是多少?下面笔者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率,以及取保后的不起诉率进行梳理:
 
  检索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检索期间: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检索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取保候审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文书类型占比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检索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共计有6311份,其中:起诉书为3077份,约占48.76%;不起诉决定书为3234份,约占51.24%。得出的饼状图如下:
 
  根据搜集到的检察文书得出的不起诉率51.24%,这个概率明显高于其他常见犯罪的不起诉率。笔者搜集了同时期的诈骗罪、盗窃罪的检察文书,其中:诈骗罪的检察文书共计72657份,起诉书60878份,不起诉决定书11779份,不起诉率为16.21%;盗窃罪的检察文书共计178711份,起诉书163551份,不起诉决定书15160份,不起诉率为8.48%。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的概率
 
  通过对631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检察文书的整理,其中有1384份检察文书的当事人是被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概率约为21.93%。如图: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保候审后的不起诉率
 
  通过对1384份取保候审的检察文书进行分析,其中:取保候审后起诉的有356份,约占25.72%;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有1028份,约占74.28%。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概率为74.28%,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了。而这些不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相对不起诉,笔者曾对江苏省、浙江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进行分析,并撰写了《江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浙江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数据分析及不起诉案例》两篇文章,相对不起诉的占比分别为78%、98%。
 
  四、结语
 
  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检察文书的分析整理,我们可以看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取保候审率为21.93%,而取保候审的不起诉率为74.28%。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数据是基于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检索到的检察文书为样本统计出来的,存在检察机关未将全部检察文书上传的可能,未上传的检察文书对数据存在影响。
 
  因此,对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当事人来说,应尽可能地争取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运用第二项作为取保候审的理由,为之后争取相对不起诉打造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例如: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从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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