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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102)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44 阅读:
 
(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工作,依法打击严重犯罪,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
 
第三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条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第五条 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第六条 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关于发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犯罪嫌疑人是否重新犯罪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
(四)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
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案件;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之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之内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或者《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
 
第十条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做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及时开展侦查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决定书
 
 
高检 核准追诉字〔 〕 号××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号文书报请核准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概括论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虽然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围绕追诉必要性,概括论述社会危害、法定酌定情节、社会影响等),必须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决定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 年 月 日 (院印)
 
核准追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或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予以核准追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打印式文书,除一份正本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外,还应当将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和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存档各一份。
附件2: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高检 不核准追诉字〔 〕 号××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以××号文书报请核准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准追诉条件,概括写明不予核准追诉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核准追诉。 年 月 日 (院印)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或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不予核准追诉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打印式文书,除一份正本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外,还应当将副本抄送移送案件的侦查机关和相关人民检察院,并存档各一份。
附件3: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检 报核字〔 〕 号××人民检察院:
 
 
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建议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现已审查完毕,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家庭情况等)。
二、案件诉讼经过
(写明发案、侦查、查获犯罪嫌疑人以及报请核准追诉的有关情况。侦查机关已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写明。)
三、案件事实和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认定:……。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院经审查认定:……。(围绕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超出追诉时效期限和是否有追诉必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至被查获前的活动、是否重新犯罪等。如各级检察院认定事实不一致,应当分别写明。各级检察院认定事实一致的,可写明:××院、××院和本院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各级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可写明:××院、××院和本院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下: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简要列明相关证据材料)。
四、侦查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写明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理由。)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案是否超出追诉时效期限。
(二)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反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有关部门对案件组织协调情况,案件的背景情况等)。
(四)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情况。
(五)关于本案追诉必要性的分析(结合案件情况对本案是否属于“必须追诉”进行分析)。
六、本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法定最高刑是否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否超出追诉时效期限,是否有追诉必要等的认定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的犯罪报请核准追诉的,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特将此案报请你院审查。 年 月 日 (院印)
 
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或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作,为地方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准追诉案件时使用。
二、本文书为打印式文书,除一份存档外,还应当根据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准所经层级制作若干份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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