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再审审查工作指南(一)》的通知 沪高法申诉(审)〔2013〕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海事法院立案庭,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监庭,各区县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在内的多项内容、诸多条款作了调整,其中,关于再审审查的级别管辖,增加了“法定两类”申请再审案件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的规定。本市各基层法院根据高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先后在立案庭设立了专项合议庭,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能力,不断规范上海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我们对再审审查工作流程各环节中应知应会的技能、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容易发生的差错等进行梳理,编写五篇《再审审查工作指南》予以提示,现印发指南之一《立案受理篇》,供大家参照适用。大家在实践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送高院申诉审查庭,以便我们适时总结、修改、完善。
附:《上海法院再审审查工作指南(一)》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