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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2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0:33 阅读: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11)刑他字第21号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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