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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4-09 16:51 阅读:
 
 
近日,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第一次联合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以往类似文件多位单一部门出台,在实践执行中不乏相互扯皮的情况。
 
新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被监听,办案机关人员也不得派员在场。律师阅卷过程中,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提及上述内容。
 
  律师见嫌疑人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在会见权方面,《规定》首次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规定》还明确,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规定》明确,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律师被侵权后有四个层次救济机制
 
  在阅卷权方面,《规定》称,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对于庭审中的律师权利保护,《规定》提出,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二是申诉控告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解读1 会见
 
  封杀监听律师招数
 
  《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受监听在刑诉法中已经提及,只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细化的规定,在个别地方的办案机关中,律师会见过程中被各种方式监听的情况仍然存在。
 
  洪道德称,《规定》对监听条款予以细化,这对办案机关的监听行为将会有更大的约束。比如,《规定》列举了监听的情形,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讯问室会见应关闭录音、监听设备。这意味着个别办案机关的监听方式都被囊括其中,对办案机关的约束性将会更明显。
 
  洪道德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合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监听不符合司法规律,这次新规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将带来积极影响。
 
  解读2 阅卷
 
  防打擦边球限制律师阅卷
 
  《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解读:
 
  洪道德称,以前,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办案机关有权不让律师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保障有所好转,阅卷范围逐渐扩大。不过,在个别地方以及个别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还是存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由于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办案机关用打擦边球的方式限制律师的阅卷次数和阅卷时间,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洪道德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律师阅卷的时间长、次数多与只能阅纸质卷宗有关。为此,他建议,有条件的办案机关一般都会有电子卷宗,这些地方可以向律师开放电子卷宗阅卷,这样做对办案机关和律师都更加方便。
 
  解读3 发言
 
  随意打断律师发言违规
 
  《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可以对律师的发问、辩论进行引导,除发言过于重复、相关问题已在庭前会议达成一致、与案件无关或者侮辱、诽谤、威胁他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外,法官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解读: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参与了该规定的征求意见。在他的执业生涯中,曾遇到过法官无缘无故打断律师辩护的情况。他告诉新京报记者,那时他正在履行相关辩护程序,并且辩护没有任何问题,被法官打断,实际上就是不让律师多讲话,这种行为有违司法精神。
 
  “不过这种情况不是多数,还是以个别地方和个案为主。”田文昌认为,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的情况存在,主要是法官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不到位。因此,《规定》设专门条款对法官的这种行为约束具有实际意义。
 
  田文昌表示,《规定》提出了法官引导庭审的具体情形,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之外,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将被视为违规,这将有利于保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得到正常行使。
 
  解读4 追责
 
  将震慑办案机关人员
 
 
  《规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田文昌认为,《规定》提出的追责条款是整个规定的一大亮点。因为,很多时候虽然有很多规定,但如果没有追责条款就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田文昌分析,从《规定》的具体条款来说,如果发现办案机关阻碍律师行使权利的行为,律师可以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控告,这实际上指明了具有受理控告的部门,说明追责条款并不是务虚条款。此外,该条款还对阻碍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人员将受到何种处分做了具体规定,这将对可能出现上述行为的办案机关人员形成震慑。
 
  田文昌表示,《规定》出台后,相关部门会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具体控告部门中的哪个部门来负责此事将会确定,建议有关部门对律师控告申诉的具体程序予以明确,方便律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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