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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外调罪犯减刑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沪检监所〔2014〕2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8 阅读:
 
关于外调罪犯减刑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沪检监所〔2014〕23号
 
 
 
2014年9月9日,市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市监狱局刑罚执行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就本市调往外省市罪犯减刑问题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对于本市调往外省市罪犯的减刑案件,如果罪犯已经不在本市服刑的,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刑罚执行部门不再提请、派驻检察不予审查、法院审监庭不予受理。
 
二、对于本市调往外省市罪犯的减刑案件,如涉及法律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由于目前不具备赴外省市庭审的条件,因此,今后对此类减刑案件,刑罚执行部门同样不再提请,派驻检察不再审查,法院审监庭不再受理。
 
三、由于调犯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办理其减刑案件时,各办案环节应依法快办快审。
 
四、今后,本市有集中调犯时,由市监狱局刑罚执行处提前会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处理刑罚变更执行中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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