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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亿元,业务员从轻判处缓刑!(尹律师办理文雪花非吸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5-06 16:4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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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律师为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高管涉案2千万 判缓刑8个月)
 
3、尹海山律师办理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缓刑)      公司涉案金额12亿,个人涉案金额一亿五千万   
 

 
 
 
 
(  提要: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存款近20亿,两名负责人携款逃亡境外未归案,尹海山律师代理的文雪花(化名)系该公司负责吸储的业务部门团队经理,个人涉案金额达一亿多,此案于2018年5月立案,期间、律师于2018年6月21日为文雪花办理了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在司法机关侦办2年后,最终文雪花(化名)得以从轻判处缓刑,判二年缓二年,并处罚款五万元  )


 
案件详情:

 
 本案是2018年6月,尹海山律师开始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至2020年9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代理此案的时间长达2年零3个月。(普通刑事案件一般周期在半年左右),整个过程比较折腾。本案在公安阶段文雪花(化名)是一人一案,但是,起诉法院后,为提高司法效率与公司副总赵XX等三人并案审理,所以判决书上为四名被告。并案处理的其他三名被告和文雪花(化名)职务、工作内容均不同。
 
 
被告文雪花(化名),系上海某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团队经理,至案发,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20亿元人民币。文雪花本人及其带领的团队共计非法吸储1亿多。
 
本案幸运之处在于公安侦察初期对文雪花认定的金额没有最后法院认定的那么多,所以,在2018年6月21日,律师为文雪花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如果在公安阶段就认定文雪花涉案吸收存款的金额达到一亿多,那么办理取保候审的概率是非常小的)在公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对以后在审判环节争取判缓刑有较大的帮助。
 
从律师角度看本案,为本案被告人文雪花辩护存在两个很不利的地方:
 
第一:本案组织、策划的两名主犯(公司法人及实际控制人)在案发前就已经携款逃亡境外。对于这种主犯逃走无法对其追责的刑事案件, 实践中次要责任人是比较吃亏的,因为这么大的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涉案受害人成百上千,要对这些人有所交待,平息受害人上 访等不稳定因素,就要有人担责任,主犯不在案,法律责任首先就落在相对次要的其他责任人身上。(虽然实践中司法人员对此都不会明说)。
 
第二:本案中,与我们代理的文雪花(化名)地位同为团队经理,涉案金额也大致相同的另外3名被告人因为分案审理在此前已经被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处三年到六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判人员对同一刑事案件的不同被告人量刑时,一定会考虑”量刑均衡“这个问题。通俗讲就是同一案件中,相同地位,作用、金额的各被告人量刑基本一样,具有”可比性“。否则,同样的地位,同样的行为、同样金额的被告人量刑差异过大,就必然会显得司法不公平,这个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大忌。本案中另案处理的公司团队经理最轻的判了3年实刑,如果我们希望文雪花(化名)要判缓刑就等于要在判3年基础上降格2档,这样才可能实现,(判三年降一档为2年半或者2年,至少再降一档才是判2年缓刑2年)这里的难度是很大的,如果不是文雪花(化名)之前已经被取保候审,我认为几乎没有可能性。因为从金额看,根据司法解释文雪花涉案金额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以标准20倍了。  (法律规定,在单位犯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吸收金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即应该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与量刑标准,可详阅下面这两篇文章: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在量刑上有何区别?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500万如何判刑?
 
 
 
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实践当中,团队经理、行政负责人涉案上千万,甚至几百万却判实刑的比比皆是。文雪花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我们虽然心里把判缓刑作为目标,但并直到判决下来,并不敢让当事人和家属抱有过高期望。风险是很大的。
 
最终,经过两年多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共同努力,本案在立案2年多之后,于2020年9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文雪花(化名)2年缓刑。   大家都很满意了,
 
 
 
释放证明
 
(2018年6月21日,为文雪花办理取保候审后,其被释放。)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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