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律师介绍 > 本站文章 >
职务侵占可以私了吗?从作案人视角谈职务侵占和解协议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01 15:53 阅读:
 



 

(本站原创文章  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作者:尹海山律师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旦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都是不能私了的,也就是说一旦报案人报案之后,就不能通过报案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私下协商一致后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务侵占案件是不能私了的。
 
但是,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公司老板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行为后,首先关注的是要把被侵占的钱财追回,尤其是职务侵占案子涉及的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公司老板的注意力往往首先放在挽回经济损失这一层面,至于追究作案人的刑事责任,那得排在后一顺序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有的公司在报案前就会和被怀疑存在职务侵占的员工进行协商、施加压力让其交待作案情况并尽快把侵占的财物归还。很多时候,在一边施加压力的同时,公司往往会许诺只要该员工态度诚恳,退赃积极,那么以后就不作为刑事案件报案了。甚至双方可以签下书面协议,达成谅解,还款协议等等。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现实中确实也有些公司是只想宁息人事,只想把钱要回来就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情况下面,如果双方谈妥后,公司不报案,那么一般公安不会主动来立案追责,所以,也可以认为是一种变相的“私了”。

但是对于作案的员工来说,这里面也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为,更多的时候,这种许诺往往只是一个缓兵之计,一个空头支票。利用员工被发现作案行为后产生的慌乱心态,公司尽快取得书面证据(让员工承认犯罪行为,并签下悔过书等),尽早追回经济损失的一种惯用手段。从行为人(作案员工)的角度讲,要充分意识到这种操作的两面性,理解这里面所含的法律风险。一方面,确实不排除与公司达成协议,缓和矛盾后,可能会有希望大事化小。但另一方面,说不准你写下的任何书面的东西都是下一步追究你法律责任的铁证。因为是你自己写下并签字的东西,所以,以后几乎不可能反驳。
 
在制造这种书面协议的时候,很多公司往往表示只要员工尽快退赔赃款,老实交待作案细节就不会再追究员工刑事责任,不会报案。但是我们在这一类案件的实践当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明明双方事先已经达成口头或者书面谅解,可是,当员工详细交待了作案情况、写下悔过书、保证书,第二天人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事实上,让员工写下作案过程,悔过书、保证书等等,甚至可能是在公司已经报案后,在公安人员或者公司律师的指导下为固定证据而进行的取证策略。(具体可以参看这一篇文章:职务侵占罪报案(立案)的要点和技巧)对于办理立案工作的公安人员来说,他们也最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固定证据,这是最轻松,风险最小的方式。公安人员往往指导来报案的公司、企业照此行事。因为,如果不是行为人自己承认、叙述作案细节并签字。那么一个案子要达到立案标准,公安人员调查工作通常是繁重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查实,各种单据、银行流水、涉及的知情人、等等一大堆,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是,如果有职务侵占行为的作案者本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作案事实,那立案这个事情就太简单了。
 
所以,以职务侵占作案人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事情至少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与公司“和谈”并不一定意味着免除刑事风险(无论公司如何许诺),而只是把处理事情的主动权、决定权交给公司。
2、有的公司一开始确实也是抱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心态也可能会改变。
3、在“和谈、协商”之前,其实有的公司已经报案了,而“和谈、协商“过程只是公司的一个取证过程。
4、按照公司要求写下的悔过书、作案细节可以作为立案、定罪的犯罪证据。
5、双方谅解协议即便是签字盖章也是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让职务侵占的行为人规避刑事责任。只要犯罪事实充分,公检法机关不会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协议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几点只是概要,实践中不同案子,不同具体情况会演化出各种问题,如果涉及金额巨大的,还是尽快找有经验的律师当面咨询为妥,因为公司这一方往往都有公司律师甚至公安办案人员在指导。没有经验的人很容易被牵着鼻子走。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另外还存在一种和解协议(谅解协议),一般是指案件已经进行到法院,事实已经查清楚,被告人通过退还赃款给公司后,取得公司谅解,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给法院,谅解其过错,同意法院从轻判处的书面意见,和本文要谈的不是一个意思,这里就不赘述了。
 




罪名链接:  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职务侵占可以私了吗?从作案人视角谈职务侵占和解协议的法律风险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强奸案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律师谈报案之二
下一篇:刑事律师浅谈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适用死刑上的差异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