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刑事案例 > 典型案例 >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45 阅读: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
 
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职员戴某在工作中负责保管公章,并有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2012年3月戴某私自以公司名义,使用公章向张某签订钢管租赁合同,在拿到三十万的租赁款后,携款潜逃。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及受害的张某向谁索赔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张某款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受害的张某应向戴某索赔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戴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而后携款潜逃,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受害的张某有权向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索赔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戴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戴某实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职员,并有权使用公章代表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而戴某则利用这一工作职务的便利,为满足个人私欲,隐瞒真相私自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后潜逃,虽然戴某采取了欺诈的行为,但是作为受害的张某在签订租赁合同中没有过错,其认为戴某是在履行职务,自己是与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而非向张某个人,即为善意,其合同安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租金由张某交付给戴某时,即应视为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已取得该笔款物的所有权,戴某的行为是侵占本公司公款的行为。因此本案戴某的行为侵占的客体是本公司财物所有权,客观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由于对其职员管理的疏忽,亦应承担法律后果,张某有权向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索回赔偿。而作为该公司只能事后有权再向张某索赔。
 
二、如果戴某在工作中无权使用公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作为张某在签订合同中疏忽审查,自己工作中有过失而导致上当受骗,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不应承担戴某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害的张某只能向张某索赔损失,则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王学泰   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本案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聂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下一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