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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场作弊赢取钱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4 阅读:
在赌场作弊赢取钱财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案情】
 
  2010年2月18日,夏某某在夏某家里玩时,夏某说赌博输了钱。夏某某就给夏某说以后赌钱时,跟着王某某押就能赢钱。同月20日,夏某某电话邀约王某某到巫山县福田镇赌博。王某某告诉夏某某,带有一个接收器,控制古铜钱的单双。当晚,王某某、夏某和夏某某三人去龚道勇家赌博,途中夏某某叫夏某跟着王某某押注,赢的钱三人平分。在赌博的过程中,王某某使用接收器判断古铜钱的单双后押注,夏某不懂如何跟着王某某押,输了7000元,王某某赢了250元。第二天夏某找王某某理论,王某某告诉夏某如何跟着押,并再约一场,赢了钱平分。同年2月23日,夏某把王某某带到巫山县福田镇凌云村曹启国家赌博,王某某使用接收器判断古铜钱的单双押小注,夏某跟着王某某押。夏某赢了10650元,分给王某某200元。
 
【分歧】对于该案王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接收器判断古铜钱的单双后押注的方法,赢取10650元,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邀约他人一起到赌场赌博,赢取钱财10650元,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某以作弊的手法来赢取赌局,看似赌博,实为诈骗。理由是: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其中,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基本或主要来源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以“骗钱”为犯罪动机最终以占有他人钱财为犯罪目的,他们这种通过使用接收器判断古铜钱的单双后押注,这种只赢不输的赌博实质上是做“无本生意”,单纯以骗得他人钱财为目的,这与赌博罪多以“有本”追求非法利润的营利目的有所不同。王某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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