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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取非法债务强行掳走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4 阅读:
为收取非法债务强行掳走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情】
 
  2008年,贺某某通过陈某某(已判决)购买非法的“六合彩”,但一直未将购买“六合彩”的钱付给陈某某。2009年4月1日,陈某某邀约苏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和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准备找贺某某收回5.3万元欠款。当日17时许,陈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等5人租用钱某某的面包车,从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场镇来到巫山县邓家乡贺某某家。被告人吴某某和陈某某等5人找到贺某某后,要账未果,遂对贺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贺某某拉上车,带至建始县长梁乡。到长梁乡后,贺某某被强迫写下借条并给家中打电话凑钱。第二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和陈某某、谭某某将贺某某带到建始县城,后又将贺某某带到湖北省荆门市,当日晚十时许,将被害人贺某某释放。
 
【分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帮朋友索取购买非法的“六合彩”债务,将被害人贺某某强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贺某某采取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贺某某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是合法的,则不能构成此罪。在客观要件上敲诈勒索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为帮朋友索取购买非法的“六合彩”债务,因此债务为非法债务,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被告人吴某某为帮助朋友索取此债务,在要账未果遂对被害人贺某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将被害人贺某某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二十多个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非法拘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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