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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海山:抢劫罪量刑标准及办案提要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3:21 阅读:

  尹海山: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及办案提要
 

  一、抢劫罪的概念、相关刑法条文、量刑标准

  二、抢劫罪的责任年龄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四、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五、抢劫罪中抢劫金额如何认定?抢劫信用卡如何认定金额?没有抢到钱是否也构成抢劫罪?

  六、其他案件(盗窃、抢夺、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七、团伙抢劫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罪责?

  八、抢劫亲属是否构成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相关刑法条文、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提示:司法实践中,认定抢劫罪一般要求“当场”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财物,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有可能涉嫌欺诈勒索、绑架罪的其他罪名。“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将受害人麻醉、或令其服食迷药、安眠药等等丧失抵抗力或者意志的方式)
 

  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达到14周岁以上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尹海山律师提示:对于犯罪嫌疑人年龄存在异议的,通常以户籍证明为准,但在很多农村地区多存在上户口时多报年龄的问题,此时,可以参考本人出生证明等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申请做骨龄鉴定。)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构成抢劫罪的,视具体情况量刑期在3年到10之间。但是有以下八种情况的,量刑期起点为10年,最高可判至死刑。

  (一)入户抢劫的;

  (提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提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尹海山律师提示:“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提示:此处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出现此种情况则作为结果加重犯。

  特别需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提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罪名仅一字之差,但两罪危害性差别很大,法定刑期的轻重也大不一样,因此,办案过程中,尤其应予以区别。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但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实践中,在有的抢夺案件中,犯罪人被发现后也会有拉扯、争夺财物的轻微“暴力”行为,但是,这种轻微暴力行为的指向是针对物而非人,其直接目的是夺取财物。
 

  五、抢劫罪中抢劫金额如何认定?抢劫信用卡如何认定金额?没有抢到钱是否也构成抢劫罪?
 

  抢劫案件中抢劫金额的认定参照盗窃案的一般认定程序,所抢物品价值以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估计证明为准。

  在抢劫信用卡的案件中,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审理盗窃案的相关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六、其他案件(盗窃、抢夺、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司法上说的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尽管学术界有争议,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拘泥于涉案的财物是否达到本地掌握的“较大”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也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而一锤定音。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抢劫定罪处罚,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阻碍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者试图抓捕的公安人员或试图扭送其去司法机关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为了摆脱对方成功逃脱的推搡行为,一般不应认为为故意使用暴力。特定情形下,比如在悬崖边上不计后果的推搡对方,可以认定为使用暴力。

  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缉拿或任何公民的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试图消灭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罪证。

  第四,要求“当场”实施,所谓当场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应该也包括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之后被及时发现、追赶的过程。这里的“当场”,具备时间和空间两个元素,行为人实施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后,再行返回作案现场毁灭罪证或被受害人认出后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当场”。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客体仅仅是财产权,法律之所以将特定情形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就是因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不单单是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这样规定,就是试图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节制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七、抢劫团伙多次作案的,如何认定各被告人罪责?
 

  在多人参与作案的抢劫案中,对各被告人罪责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各自参与抢劫的次数、金额来分别确定罪责,但是,对于组织、策划的首要头目则按所组织、策划、参与的全部来定罪量刑。
 

  八、抢劫亲属是否构成抢劫罪?
 

  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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