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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04 20:33 阅读:
协助组织卖淫罪   (相关罪名: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目录: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述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五、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六、上海市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相关刑法条文
 
 
本罪名于2011年2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下: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款内容为: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检会[1992]36号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述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2、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应注意将其与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 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 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 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 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 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 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www.falv119.net
 
(注意:此立案标准系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作出,应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理解、适用。)
 
 
 
五、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本罪有两档刑期:
 
1、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上海市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沪检发[2008]143号
 
42、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尹海山律师编辑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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