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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5 19:22 阅读:

  说明:

  取保候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行的强制措施中的一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人员可令其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速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6)己被羁押,但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适用取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受托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罪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须与本案无连,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处布不受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格式(1:(律师作为申请人)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

  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2:(家属申请作为申请人)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女、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常浩 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常浩 涉嫌 故意伤害 一案,于 2007年 12月 1日 经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局逮捕。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常浩申请取保候审。

  该犯罪嫌疑人因为偶然发生的不幸事件而涉案,系初犯,有正当职业,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不大,我作为常浩母亲,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愿意作为常浩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监督其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特请求普陀区公安局批准对常浩取保候审。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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