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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容易扩散叠加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09 18:25 阅读: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 肖凯 陈晨 李小文 陆川 张泽辰
 
 
 
 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重点强调要排除阻力和干扰,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7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剖析犯罪发展趋势和风险隐患,提出对策建议,以期进一步强化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17件1836人,批准逮捕1525人;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662件3107人(见图一)。案件共涉及五类19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878件1031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37件1986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3件5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10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34件39人。案件数量与2016年基本持平,仍保持高位运行,信用卡诈骗等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数量下降明显,而以非法集资为主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骤升。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金融犯罪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交叉传递,持牌金融机构卷入犯罪漩涡。近年来,金融犯罪活动呈现从非法金融机构向持牌金融机构扩散蔓延之势,利用或者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犯罪的大案、要案频现。2016年开始,各种利用通道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资金的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每起案件均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严重危害金融市场安全。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容易扩散叠加。一是案件继续高位运行,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672件1914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18件1791人,集资诈骗案件54件1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为2016年案件数的2倍,为2015年案件数的6.1倍。2017年集资诈骗案件数比2016年上升46%,大案、要案频发(见图二)。二是网络集资线上线下“共振效应”明显。行为人一方面采用跨区域、多层次、集团化运作的犯罪新模式,线下销售网点急速扩张,快速吸收巨额资金;另一方面,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架构线上平台,通过网络宣传、销售其金融产品,汇集公众资金,大大增加了打击和处置难度。三是集资人诱骗投资人的手段日趋隐秘化。集资人以金融创新、基础建设、实业创业等幌子,依托貌似规范、完整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诱人以利,数量众多的投资者往往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网络金融犯罪日渐突出,技术风险成为新型金融产品的主要风险之一。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反映,不少传统金融犯罪在网络空间衍生出新的模式。如支付宝推出的“蚂蚁花呗”“蚂蚁借呗”等原本旨在服务社会公众个人小额消费信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侵害了合法金融创新主体的正当权益。
 
  普通金融犯罪屡禁不止,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和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仍需加强。2017年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上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信用卡诈骗案件765件,自2015年以来已连续三年呈下降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降幅更为明显。此外,其他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手法较为趋同,例如拾得他人遗失在ATM机中信用卡的案件比重较大,占到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20%,反映出信用卡持卡人用卡安全意识仍不足,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内部人犯罪风险需重视,金融从业人员发案领域和罪名变化明显。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4件39人。案件数、涉案人数以及犯罪金额处于历年的较高数量水平,从业人员犯罪有两点趋势尤其值得关注:一是犯罪日趋高管化、年轻化,2017年从业人员犯罪案件39名被告人中21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等职务,20人在40岁以下,年龄最小的仅26岁。二是同一组织架构内团伙作案现象严重。
 
  案件反映的趋势与问题
 
  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以下现象值得关注:
 
  持牌金融机构涉罪、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新类型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近年来,上海金融案件发案情况再次警示金融犯罪的现实风险和严重危害性,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倒”机构风险事件于未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设施的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动态监管和业务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将稳健审慎经营的理念根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合法经营。
 
  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前期监管缺失的风险需要较长时间方能消化。经过近年来司法机关的打击处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正逐渐回归理性,但仍有存量风险尚待处置。司法机关需要立足本职,在梳理总结前期案件特点的基础上,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统一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针对经济新常态和金融改革措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犯罪的影响做好研判,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金融犯罪主体泛化和牵涉领域进一步扩展。首先,近年来证券领域的案件由主板市场向中小板、新三板等市场扩散,自2016年涉及新三板市场非法经营案件首次出现,2017年多起涉私募基金案件案发,反映出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多重刑事风险叠加,市场危害加重。其次,参与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全链条、覆盖监管仍不足,集中表现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领域。
 
  金融犯罪链条拉长,与网络黑产紧密结合。近年来,伴随着非法集资犯罪等金融犯罪高发,与之相配套的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也频频出现,加大了案件侦查和追赃挽损的难度。如当前信用卡等犯罪与网络黑产结合,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不法分子形成申领改装POS机、盗取持卡人信息、制作伪卡、买卖他人信用卡、盗刷他人信用卡等专业分工,各个环节人员“各司其职、紧密合作”,查处打击难度很大。
 
  金融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问题亟待重视,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待加强。当前,金融行业快速信息化、网络化过程中容易产生网络风险防控的薄弱环节,实践中有部分金融机构将基础信息设施外包给第三方网络信息公司,而忽视了后续的信息安全建设,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也浑然不知。此外,有些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也存在严重漏洞。
 
  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自查率低,机构风险内控措施不到位。从目前上海已刑事立案的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来看,全部案件均由中国证监会发现,没有一起是由证券公司自查发现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自查率低,导致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且到案后多拒不供述。而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日常的考核又偏重于业绩的提升,对于其执业规范缺乏关注和有效监督机制,也直接导致了从业人员抱着侥幸心理,一次次以身试法。
 
  市场中第三方机构不中立、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参与造假。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部分中介机构只注重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自身职责与定位。如在一起欺诈发行私募债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根据涉案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数据,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尽审计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出具了含有重大失实财务数据的审计报告;承销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发行企业150万元,介绍某银行认购了该企业私募债券。2016年到期后,发行企业无力偿付债券本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对策建议
 
  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问题,上海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
 
  加快金融法律供给,填补法律空白,回应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创新。建议立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供给。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地位、业务边界、监管规则,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和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建议加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预防检测、行政调查、行政处罚的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监管力度。建议加快出台关于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等相关司法解释,对市场上出现的新类型操纵行为、“老鼠仓”手法定性予以明确,修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
 
  充分发挥金融检察职能作用,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立足于服务金融法治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应高度关注以下工作:一是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领域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有序发展为目标,重点惩治非法集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幕交易等行为。加强公检法研商,解决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方面的突出问题。二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坚持把防控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放到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释法说理、矛盾化解、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三是继续推动金融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金融检察专业队伍的法律专业水平和金融知识储备。
 
  金融监管需要根据行业主体扩展和业务推进与时俱进。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形成综合、系统、穿透、统筹的监管大格局。一是积极运用监管科技,回应市场要求。金融监管者要利用科技变革力量推进自身发展,遵循“科技+监管”的思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提升金融市场的运行质量和效能。二是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空白。针对当前混业经营新趋势,金融监管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强调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视野,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三是加强监管合作,畅通查处金融犯罪的行刑衔接。加强金融犯罪案件办理的信息通报和查办合作,优化金融犯罪查案流程和模式,加强对犯罪定性、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研商,统一认识,形成合力。
 
  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理责任。金融机构做好自身的事情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在充分利用和不断提升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的同时,高度重视网络和信息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安全事件的底线。二是对于金融业务,应当不断增强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设计,减少流程漏洞。三是加强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工作。重点查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身份便利和客户资源实施的犯罪。尤其是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岗位设置严格的监督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犯罪空间。
 
  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一是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引导消费者合法合理、理性有序维护自身权益。二是规范金融理财广告宣传。监管部门要严格广告审查,加强面向公众的投资理财广告的日常监测、审查工作,防止不法分子以利用传统媒体发布金融理财“二跳广告”,恶意规避广告发布者审查监控及工商管理部门行政监管。三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金融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力追赃挽损,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撰稿人:肖凯、陈晨、李小文、陆川、张泽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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