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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7-24 16:03 阅读: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6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儿童、虐待被看护人、强制猥亵以及强奸等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发布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6个典型案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猥亵学生教师被判3年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德峰原系辽宁省沈阳市某学校兼职教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潘德峰分别将学生吴某、赵某、朱某带至其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师为名,强行将3名被害人灌醉后留宿,趁被害人睡觉之际对3名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德峰利用教师身份,向被害人施压、劝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觉之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潘德峰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男教师强制猥亵未成年男学生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德峰对多名未成年男学生实施性侵害,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制猥亵罪。潘德峰作为教师,系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绝不姑息的态度。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李轶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岁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轶以诱骗的方法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李轶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针对幼女实施性侵害,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诱骗无知幼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被告人李轶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近两年时间内强奸14人26次,被害人均系六七岁的幼女,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院依法对李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严惩严重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
 
收买被拐儿童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被告人余镇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年底,余镇让被告人高敏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协商,余镇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思美。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思美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敏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思美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思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应该享有独立人格尊严,绝不允许买卖。没有买就没有卖,收买与拐卖相伴而生,《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原规定具备特定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体现了对买方加大惩治力度的精神。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卢晓旭见被害人夏某(女,13岁)独自在家,骗取夏某信任后将夏某从家中带离,致使夏某脱离监护人监管。后卢晓旭搭乘出租车借故离开,将夏某独自留在车内。出租车司机了解情况后,将夏某送回家中。同月24日,公安人员将卢晓旭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晓旭以欺骗的方法拐骗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卢晓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卢晓旭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典型意义】家庭监护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本案被告人卢晓旭拐骗儿童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出卖,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其编造谎言,将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从家中骗出,使之长时间脱离家长的监护,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及儿童受家长保护权,也严重威胁到儿童的人身安全,已构成犯罪。
教师虐待被看护人获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虐待被看护幼儿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发生,也警示幼儿园等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应严格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被监护、看护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2010年6月,被告人王思琦与丈夫离异并获得女儿廖某的抚养权,后王思琦将廖某带至上海生活。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王思琦以廖某撒谎、学习不用功等为由,多次采用用手打、拧,用牙咬,用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让其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将其头塞进马桶,让其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进行殴打、体罚,致廖某躯干和四肢软组织大面积挫伤。虽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王思琦仍置若罔闻。经鉴定,廖某的伤情已经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思琦以教育女儿廖某为由,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鉴于王思琦案发后确有悔改表现,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干预、不再以任何形式伤害孩子,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母亲虐待亲生女儿致重伤被判刑的典型案例。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未成年人不敢或无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本案中,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及时向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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