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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15 阅读:
如何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资源已然成为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优势竞争地位的有力武器。一方面,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多种手段保护其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信息,另一方面,合法持有人以外的他人也有可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以谋取非法利益。但由于侦办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对证据要求高,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及解释仅提供了较粗的框架,故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尚存在不少熟悉上和操作上的难题,也对其最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争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明确对于证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其数额的计算方式,以更准确地定罪量刑。
 
  损失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有该条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实践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是参考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确定计算方法,通常存在以下计算损失数额的方法:(1)对于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商业价值难以认定的,根据研发成本来确定损失数额。(2)根据侵权导致销售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来认定损失数额。(3)按照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确定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来认定损失数额。(4)在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
 
  证据采信
 
  该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充斥着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力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存在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概念,认定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主要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有无采取保密措施、是否能带来经济利益等方面查证。
 
  1.证实商业秘密的来源,是自行研发,还是通过许可使用。该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技术信息,且是以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在此基础上,需查明获得的是何种使用方式,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还是分许可;获得的核心技术是何种形式,是图纸还是电子数据库;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如何确定,是捆绑式统一支付许可费,还是根据技术点的多少分别支付使用费。上述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逐一得到明确。
 
  2.证实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意见是关键性证据。对于那些专门性问题,如涉及的专业技术图纸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具有实用性;侵权人获得、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享有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等,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利用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取得权威的结论。
 
  (二)是否侵犯了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四是第三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违反约定以及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向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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