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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捕型立功构成要件怎样把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11 21:37 阅读:
 
张丽 陈琳
 
  案情:2017年8月7日,李甲以每千克6万元的价格从刘乙处购得8999克冰毒,随后将所购冰毒中的1000克卖给李丙,500克卖给周丁。当日,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甲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刘乙,并建议民警使用其手机号码与刘乙联系。随后,李甲与民警就如何确定短信内容以稳住刘乙并固定证据进行反复磋商,然后民警利用短信将刘乙约至指定地点将其抓获。
 
  本案中,李甲的行为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但其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李甲的行为虽然客观上对抓捕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协助抓捕行为,而是为抓捕创造条件。对此,笔者认为,李甲的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实质作用,虽不属于典型协助抓捕行为,但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常见典型行为具有同等作用,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构成要件,成立立功。
 
  首先,李甲的行为属于立功范畴的协助抓捕行为。判断一个行为属于“协助抓捕行为”还是“为抓捕创造条件”,关键在于该积极行为的缺失足以造成公安机关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后果。本案中,李甲利用手机号码与刘乙联系,并与民警就如何确定短信内容进而稳住刘乙进行反复磋商,民警在此基础上通过短信将刘乙约至指定地点遂将其抓获。李甲的协助行为,对于抓获刘乙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李甲的协助行为,民警难以通过短信邀约将刘乙抓获,故李甲的行为并非仅仅为公安机关的抓捕创造条件,而足以被评价为立功范畴的协助抓捕行为。
 
  其次,李甲的行为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成立要件。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具有前文所述的“协助抓捕行为”;二是结果要件,客观上产生了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结果;三是因果要件,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甲协助行为是向民警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参与编辑短信内容,也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按照司法机关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约至指定地点”的同等司法效果,应当被认定为已满足立功成立的行为要件。同时,在李甲的帮助下,公安机关确实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刘乙,故李甲的行为也符合立功成立的结果要件和因果要件,成立立功。
 
  再次,准确评价认定立功,需准确把握立功成立的实质要件,正确理解适用立功的认定标准,最大限度发挥立功制度的司法价值。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型立功的认定,应结合刑法设立立功制度主旨进行判断,激励犯罪分子以积极态度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李甲的行为符合立功精神,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常见表现形式具有同等作用,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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