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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妨害公务罪案的处理及法律意义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9 13:06 阅读: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王某在祁阳县七星村7组给管某盖房子被搅拌机砸伤右手。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保国、管某赔偿。2013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七)上午11时许,祁阳县人民法院白水法庭法官周昌文、何松竹着装来到被告人管某家中,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之后,周昌文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二本卷宗,填写王某诉王保国、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准备向被告人管某送达王某诉王保国、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管某的父亲管某甲(已去世)见状大喊撕掉案卷,管某甲拖住周昌文,被告人管某从周昌文手中抢走王某诉唐某、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案卷,把案卷撕毁。周昌文见状把另外一本案卷(邓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转交给何松竹,何松竹接过案卷,把案卷藏在怀里往外走,被告人管某抓住被害人何松竹胸部,把何松竹的衣服撕烂,案卷掉在地上。邓某诉张某离婚纠纷被管某的家人撕毁。在争抢邓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案卷过程中,被害人何松竹的胸及右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松竹的胸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之后,王某诉唐某、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迫中止审理。
 
  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管某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白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管某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祁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妨害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暴力抗法案件,本案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公正审理,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本案是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祁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周昌文、何松竹着装来到被告人管某家中,依法向被告人管某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被告人管某明知周昌文、何松竹为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官,仍使用暴力,抢走案卷撕毁,并殴伤法官何松竹,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事实有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当地群众证言、伤情鉴定、现场现场勘验记录、案卷被毁的现场照片等系列证据证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本案涉及法官,法院在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在量刑过程中,对其自首情节给予了充分考虑,旁听群众均表示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客观公正,被告人管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正确维权。当前由于法治信仰尚未在全社会完全树立,一些人法制意识淡薄,把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看作是对自己权益的侵害,把自身利益满足与否,当作衡量法院裁判的唯一标准,如果被判决败诉,或者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认为判决有问题的,社会价值观念的偏激与错位,使这些人置法律于不顾,超越法律底线,采取暴力手段去"维护",最终触犯刑律。近年来,暴力袭击、威胁、诽谤法官和侵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现象,为达到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正确维权之社会效果,祁阳法院在各乡镇和社区公告开庭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本案的旁听。通过本案的审理,教育群众要运用法定程序维护权益,若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等法律渠道解决,动辄威胁、诽谤乃至袭击法官,只能将自己推向法治的对立面。
 
  3、严厉打击,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司法活动涉及范围广泛,司法人员时常处于矛盾和利害关系的风口浪尖,经常遭遇来自社会的各种质疑非议、威胁恐吓甚至是打击报复。近年来,暴力袭击、威胁、诽谤法官和侵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既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让群众质疑司法机关的工作能力,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司法人员的士气,损害司法权威并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法院的权威、法官的安全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得到维护,法治才能得以有效运转,《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文件即将印发实施,该规定针对近年来屡有发生的司法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受到报复伤害等情形,制定了对司法人员人身保护和对报复伤害行为人依法惩处的具体措施。此类案件的处理必将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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