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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玉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办案纪实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5:26 阅读:
 
 
 高瞻
 
2017年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16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广东罗开玉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名列第五。为办好该案,广东省南山区检察院进行了周密部署。
 
全面研讨案情,明确侦查方向
 
那是2014年11月的一天,广东省南山区检察院干警突然接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预审大队的电话,得知该局接到深圳市和芯润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的报案,称该公司自主研发的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RD9700(SR9700)芯片被他人盗版,导致其市场销量一落千丈,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向分管院领导请示汇报后,南山区检察院迅速派员参与该案的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和取证要点,办案检察官邀请办案警官与被害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来院座谈,详细听取他们对案件情况的介绍、维权的期望以及案件办理中亟须解决的疑难问题。据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介绍:公司自主研发的RD9700(SR9700)芯片是一种USB以太网芯片,主要安装在USB网卡设备上,当USB网卡正常接入USB接口及网线时,该芯片会将输入的网络数据转化为USB数据,并将数据输出到连接USB接口的设备,实现设备的上网功能。被害单位2009年开始研发此款芯片,先后投入了200多万元人民币,2010年研发成功推向市场,市场反响强烈,每月出货量约30至40万片,年利润近1000万元。但从2014年9月开始,RD9700(SR9700)芯片的出货量大幅下降,从每月数十万片急剧减少到不足5万片,公司因此陷入困境。但被害单位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市面上使用RD9700(SR9700)芯片的USB网卡的销售量仍然很大,大部分USB网卡使用的芯片系假冒其公司RD9700(SR9700)芯片的产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必须以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为出发点,确定案件的性质及办案思路。办案检察官首先详细审查了被害单位的知识产权情况,被害单位较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USB接口以太网络控制器集成电路固件程序软件著作权、驱动程序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等多项权利证书。
 
通过梳理案件要点,办案检察官注意到: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虽然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但是其何时完成的创作、创作的具体内容为何则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则是权利人证明自身权利的重要证据,如果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切入该案,有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第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别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介于两者之间,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国务院专门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保护,但侵权人仅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第三,倘若权利人在产品上还享有商业秘密,被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则行为人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权利人享有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非公知性、实用性和秘密性,证明难度较大;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手段行为有较为严格的限定,通过反向工程技术获取的他人技术信息,目前司法实践中不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也是一个证明难点。
 
基于上述分析,办案检察官最终建议公安机关围绕USB接口以太网络控制器集成电路固件程序软件著作权、驱动程序著作权两项著作权,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
 
分析侵权链条,确定取证要点
 
明确侦查方向之后,紧接着面临的是如何取证以及委托鉴定的问题。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只掌握两家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电子市场销售使用假冒芯片制作成USB网卡的商户,并不知道假冒芯片的来源,也不清楚这些商户与上游芯片生产制造人员的关系。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采购假冒芯片加工成USB网卡予以销售的终端商户,他们对于假冒芯片的生产工艺并不了解,要求他们认识到假冒芯片可能侵犯集成电路固件程序软件著作权已经超出他们的认知范围,但是作为USB网卡的销售人员,其应当认识到此类产品需要搭配相应的软件驱动程序才能够运行。
因此,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于下游组装、销售使用假冒芯片产品的终端销售者作为取证的重点,一是查扣涉案场所的假冒芯片以及配套使用的驱动程序光碟,二是着重对涉案光碟刻录的网卡驱动程序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网卡驱动程序是否具有同一性、涉案芯片与权利人正版芯片在技术特点上的差异之处进行鉴定,以查明终端销售者是否采购假冒芯片、是否未经权利人授权刻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卡驱动程序。
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经过周密部署、采取统一行动,分别对上述两家商户进行突击搜查,在其中一家商户——犯罪嫌疑人罗开春处现场查扣光盘9000余张、USB网卡成品、半成品600余个。2015年4月17日,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了罗开春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出具了详细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
 
顺藤摸瓜抓获幕后黑手
及时引导查获技术源头
 
罗开春到案后起初并不愿意交代假冒芯片的采购渠道,辩解所售产品使用的芯片均来源于被害单位的代理商处,但当公安机关向其出示了证明其采购的芯片与被害单位生产的芯片存在诸多差异的鉴定报告后,罗开春交待曾于2014年8月从其老乡罗开玉处以每个4.3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过5000个假冒芯片的犯罪事实,至此上游假冒芯片销售商罗开玉进入办案检察官的视线。
犯罪嫌疑人罗开玉作为假冒芯片销售商,其并不直接参与USB网卡的组装销售,对与USB网卡配套销售的驱动程序软件缺乏侵权故意,但其对假冒芯片并非来源于权利人处、可能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清楚明知。因此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将上游芯片的设计、生产、销售人员作为取证重点,抓捕罗开玉、扣押假冒芯片,对其所售芯片与权利人正版芯片的只读存贮介质(ROM)中固化的软件程序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
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罗开玉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小区的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USB网卡成品、半成品200余个、疑似假冒权利人芯片的废品芯片6包,并提取到无锡友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友芯”)与深圳市久洲集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玉)签署的《USB网卡芯片合作开发销售协议》及无锡友芯出具的收货单等关键证据。
2015年7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罗开玉,并提出:一是公安机关仅委托鉴定机构就罗开玉销售的假冒芯片与权利人的正版芯片ROM层码点的同一性进行比对并不充分,码点只是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目标程序的物理化形态,单纯的码点比对无法反映两者之间的差异,建议公安机关从中提取出目标程序代码再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得出是否具有同一性的结论;二是计算机软件程序中的目标程序是源程序经过编译软件编译后得出的能够由计算机辨认并执行的程序,即使认为罗开玉销售的假冒芯片与权利人的正版芯片ROM层固化的目标程序相同,也不必然得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结论。只有在确认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源程序经编译得到的目标程序与其正版芯片ROM层固化的目标程序相同时,才能证明侵权事实成立。因此,建议公安机关补充鉴定被害单位享有著作权的ROM软件程序与其送检的芯片中ROM软件程序是否具有同一性。
 
主动审查发现证据线索
及时调证锁定关键证据
 
罗开玉被审查逮捕之前,办案检察官及时审查了公安机关前期收集的部分证据,注意到罗开玉与无锡友芯工作人员的QQ聊天记录中有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舰”)出具给无锡友芯的发票信息,由此判断苏州和舰有可能是无锡友芯的下游芯片生产厂,苏州和舰可能有假冒芯片的整套技术资料,因此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尽快前往苏州和舰,调取前述技术资料,以锁定尚未到案的无锡友芯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
201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从苏州和舰处调取到无锡友芯提供给其的关于假冒芯片的生产原始数据文件(包括集成电路版图GDS文件)、假冒芯片的生产订单、发货记录等证据。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将该GDS文件与权利人正版芯片的GDS文件进行同一性比对,进一步巩固无锡友芯伙同罗开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事实。
2015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徐振、朱晓勇被公安机关抓获,两人分别系无锡友芯的法定代表人及研发部主管。由于前期取证工作扎实充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很快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朱晓勇因家庭原因于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徐振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南山区检察院综合考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于2015年9月9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至此,该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主要证据也已全部固定,侦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2016年4月7日,南山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罗开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徐振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晓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4月11日,南山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罗开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不等的刑罚。
 
办案
感悟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技术创新的坚定决心,也是侦查监督部门改进办案模式、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职能的成果。由于案件本身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鉴定证明要求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一边学习一边实践一边总结,梳理出以下几点体会。
1、知识产权案件的成案率低,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工作非常重要。深圳市南山区是全国著名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地,拥有腾讯、华为、中兴、大疆等一批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因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最终能够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并不多,很多案件立案之初便存在侦查方向性错误、关键证据错过最佳收集时间而灭失等问题,导致后期的侦查工作举步维艰。因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主动及时介入,把握侦查方向、明确取证重点。
 
2、知识产权案件的鉴定费用较高,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合理确定鉴定事项,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取得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的成案关键。知识产权案件通常涉及数项鉴定内容。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达到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要承担前期技术鉴定的费用,这对于已经遭受损失的权利人来说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在确定鉴定事项时须十分慎重,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针对不同的鉴定事项,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有效,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关于计算机软件的鉴定,建议委托鉴定业务范围含有计算机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ROM码点排列分布、商业秘密等事项的鉴定,则建议委托鉴定业务范围含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强,要求办案检察官具备一定的理工科基础知识,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侵权对象的技术特点。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很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其拥有的核心技术,这些核心技术往往是其他竞争对手侵害窃取的对象,办案检察官只有对这些核心技术的运行原理、基本构造、关键技术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多次与被害单位的技术人员、鉴定人员沟通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终于掌握了相关计算机软件的运行原理、芯片制作工艺流程、反向工程技术的运用及实现等基本知识,为引导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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