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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 (2014)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7 09:37 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市公检法司《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若干意见》、市高院《关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查询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法院少年庭、刑庭在依法送达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同时,应一并送达由高院制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样式见附件),告知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事宜。告知书、告知函和通知应统一编号,如沪(法院简称)封告书[年度]××号、沪(法院简称)封告函[年度]××号、沪(法院简称)封通知[年度]××号;并一式二联,一联送达相关部门及人员,一联随案卷归档。
 
2、各级法院少年庭、刑庭在归档时,应在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卷右上角加盖文字表述为“涉少封存”(印章长4cm、宽2cm 并由少年庭、刑庭自制,用黑色印泥)的印章;同时,书记员在案件归档管理系统中设定特别标注,档案部门在档案利用管理系统中根据相应规定予以加密封存。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
 
(供未成年人用)
 
沪(法院简称)封告书[年度]××号
 
 
 
未成年人姓名: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鉴于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对你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现将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一、你的犯罪记录已被封存,非因法定事由,封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
 
二、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对你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你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在入伍、就业、就学的时候,你不需要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本次刑事处罚。
 
五、如果你被发现有漏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你的犯罪记录将不再被封存。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
 
(供监护人用)
 
沪(法院简称)封告书[年度]××号
 
 
 
监护人姓名: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鉴于(未成年人姓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对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现将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一、(未成年人姓名)的犯罪记录已被封存,非因法定事由,封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
 
二、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对(未成年人姓名)的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
 
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未成年人姓名)有权要求有关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在入伍、就业、就学的时候,(未成年人姓名)不需要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本次刑事处罚。
 
五、如果(未成年人姓名)被发现有漏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姓名)犯罪记录将不再被封存。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函
 
(供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等用)
 
沪(法院简称)封告函[年度]××号
 
 
 
(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等):    
 
未成年人   因犯    罪,于    年   月  日(案号)被上海市    人民法院判处    ,本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免予刑事处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姓名)符合以上规定,请按照法律规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
 
(供法院档案部门用)
 
沪(法院简称)封通知[年度]××号
 
 
 
(本院档案部门)        :
 
未成年人     因犯     罪,于  年  月  日(案号)         被我院判处        ,本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免予刑事处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未成年人姓名)符合以上规定,应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的诉讼档案,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特此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少年庭(刑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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