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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4 10:25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41号
 
 
 
 
 
【发文字号】法释〔2000〕41号
【颁布时间】2000-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
 
  法释〔二○○○〕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三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年十二月九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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