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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要符合4个条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1-21 14:18 阅读:
 
 
 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作出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8日表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4个条件:
(一)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二)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三)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
(四)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审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年10月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调整,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草案三审稿对此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适当提高5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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