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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21 阅读: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因为不管州也好,联邦法律也好,都要符合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首先介绍一下侦察的情况。美国的制度和中国的制度有一些差异。侦察阶段具体的侦察工作是由警察来做的,但是有些侦察手段,特别是涉及公民权利的侦察手段,需要检察官,法官,甚至辩护律师都参与。不一定是整个侦察阶段都是警察来做,侦察之后把案子交给检察官起诉,起诉之后交给法院审理,这一点不一样。侦察可以分成两个种类,一类是侦察已经发生过的犯罪行为,完全是过去发生的事,我们把这种侦察叫做历史性侦察,就是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了,这种侦察的手段就比较有限制。还有一种侦察的情况是犯罪行为还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使用一些其他的侦察手段。
 
  所谓历史性的侦察手段有很多种 ,基本的是询问证人,收集物证,这比较简单。但提到搜查,因为搜查涉及公民的隐私权,根据美国的法律,警察不能自己做主进行搜查。他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这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不能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侵犯。搜查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警察手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要经过书面的申请。实际上警察和检察官合作准备一个书面的申请,然后送到法院,法院批准以后就可以进行搜查。法律的标准是达到要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这样一个比较低的标准。这个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一般人民的隐私权,警察就不能随便爱什么时候搜查就搜查。但是实际上可能警察看到有犯罪发生,来不及到法院去申请批准,如果不立刻采取行动的话,犯罪的线索大概会被毁灭,也有这样的情况。我们的法律虽然有这样基本的原则,但也有现实的例外。有一种情况叫做紧急情况,有紧急情况存在的时候警察可以马上进行搜查。但是马上进行搜查有一个风险,就是到时候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认为紧急情况没有存在,或者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大概有犯罪的证据在场,法官就可以把你搜查出来的证据排除。如果手上有法官批准的搜查令的话,就比较踏实,到时候证据可能可以用。如果手上没有法官批准的搜查令的话,到时候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搜查出来的证据法官可能会排除。还是有搜查令最好。还有一个例外,隐私权是属于个人的,个人有这个权利,个人也有放弃权利的权利。所以我们还可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进行搜查。当事人不一定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房东,可能是几个人住在一起共同用一个地方,那么不管哪位都有权利同意搜查。因为概念是保护隐私权,如果和几个人共同生活的话,就没有完全的隐私权。所以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进行搜查也是一个办法。还有一个例外就是出入境的时候海关有权利进行搜查,这就不需要经过法官的批准,因为搜查是为了保护边境的安全。搜查是侦察手段的一种,还有一种叫窃听。
 
  窃听也是一种搜查,它搜查的不是物证,是一种看不见的东西,是对话,但是可以听得见,我们还是用搜查的原则来管理窃听合法性。如果用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身上隐藏着窃听器,把他和罪犯的对话都录下来作为可靠的记录,这种可靠的证据到了开庭的时候就是最有效的证据。小陪审团可以亲耳听到犯罪现场的对话,甚至如果可以录像的话,可以亲眼看到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这个是不是叫做窃听?概念是这样: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和侦察对象来往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百分之百的隐私权,因为我可以把我们的对话录下来,这是我的隐私权,所以我们不叫它为窃听,我们叫它通过同意的窃听。在一个对话里面只要有一方同意录下来的话,就可以合法地录下来。但是为了侦察案子,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录下来几个人的对话,这叫窃听。而且窃听要经过很复杂的很不容易的程序。这种窃听只在侦察重大的集团性的黑手党犯罪的时候我们才用。一方面程序不容易,另一方面成本比较高。这种窃听不仅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而且在申请法官批准以前,检察官必须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窃听有时间限制和内容的限制,窃听得到批准以后如果发现听到的内容和犯罪行为没有关系就不能再听了。每十天检察官要给法官一个报告,看窃听有没有结果,没有结果就把它关掉。窃听的批准也有一个时间限制,批准令只有三十天的有效期。窃听不是每个案子都适用,因为它的成本太高。但是侦察重大犯罪组织的时候窃听是非常有用的,前提是不但要证明要窃听的电话或者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还要证明没有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侦察。如果能够使用其他的侦察措施的话,窃听就不能用了,窃听是一个最后的选择。介绍搜查和窃听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警察在侦察中很重要,警察有侦察权,而且具体的侦察工作是警察完成的,但警察不能完全自己做主,他还要和检察官协商,很多情况下还有得到法院的批准。
 
  还有一种历史性的侦察,就是询问证人。根据美国的宪法,美国有一种沉默权。沉默权是一个简短的名称,事实上它不是绝对的沉默权,是不被强制自证其有罪的权利,就是说政府不能强制任何人证明他有罪。所以在侦察工作的时候,尤其是调查经济犯罪的时候,会有很多不愿作证的人,如果他不愿作证他可以不做,就是说我不愿意接受警察的询问,他有这个权利。在警察询问他的时候如果他说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警察就不能再继续了。但是还有一个办法,经过检察官可以申请一个法院的特别的命令。法院的特别命令有两个名称,一个叫作证命令,还有一个叫特权命令。就是可以强制证人作证,同时要保障不能用证人的证词证明他自己有罪,只能用他的证词证明别人有罪。这样一方面可以强制他作证,用他的信息知道别人有罪,同时又不违反不能强制他自证其有罪的权利。警察在做调查的时候可以经过检察官和法院的同意,这个同意有三条:第一,证人必须作证,否则就构成藐视法院犯罪;第二,证言不能用来证明他自己有罪,只能用来证明别人有罪;第三,如果证人滥用这个权利做伪证的话,要负法律责任,构成伪证罪,这个时候他的证言可以用来证明他有罪。  举这个例子有两个原因,一个是询问证人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如果证人要保持沉默就比较困难。第二是也有办法。这就涉及大陪审团制度。
  
  小陪审团大家都很熟悉,大家看美国的电影,小陪审团判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会有精彩的发言,说应该判有罪还是无罪。大陪审团有点不一样,小陪审团有定罪或不定罪的责任,大陪审团是在指控以前,有一个指控的作用和侦察的作用。小陪审团是审判的一部分,它的听证完全是公开的,大陪审团的听证不是完全公开的。为什么大陪审团的听证不是公开的?一方面是大陪审团如果最后决定不指控的话,这样可以保护调查对象的名誉。如果公开侦察的话大家都会知道这个人被调查。第二是保护证人的安全。证人如果怕犯罪嫌疑人报复的话还可以在不公开的情况下作证。同时调查的对象不知道。大陪审团也是普通的美国公民组成的,也是经过随机的方式选的,由23个人组成,所以叫大陪审团。大陪审团必须有16个人在场才可以听证,最后起诉不起诉要有12个人同意。起诉需要检察官和大陪审团都同意才可以。根据宪法所有可以判有期徒刑1年以上的罪行都需要大陪审团的同意才可以起诉。罪名分轻罪和重罪,轻罪就是可以判有期徒刑1年一下,重罪就是可以判有期徒刑1年以上。凡是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同意才可以起诉。大陪审团在侦察阶段除了可以强制证人到大陪审团那里作证以外,在侦察阶段经常需要取得一些文件,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文件,比如说银行的帐户,这些文件因为涉及个人的信息和隐私权,不能随便什么人都到银行要求帐户的文件。这些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也不能到银行或金融服务商要求某个客户的文件,检察官也没有这个权利。通过大陪审团的一个传证令才可以要求这些文件。大陪审团的传证令事实上是法院的一个命令,把传证的权利授权给大陪审团。大陪审团的听证工作是受检察官的指挥。经过传证令所取得的证据是属于大陪审团的,不公开的。一方面可以使用这些文件,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客户的权利。
 
  这些侦察手段都是很普遍的,经常用的。特别是历史性侦察。还有一种侦察是侦察还在进行的犯罪行为,选择就比较多。最普遍的就是贩毒和黑手党犯罪,他们好象总是不断地犯罪。打击这种犯罪集团的时候抓一两个级别不是很高的罪犯也没有用。他们好象是公司一样,有一些雇员没有了,他们还可以请别人来做。我们的目的是打击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很有效的一种侦察手段就是使用卧底警察和秘密线人。我们宁愿用卧底警察,因为到了审判的时候我们必须让所有的证人出庭作证。警察作证好过秘密线人作证,因为秘密线人自己通常有犯罪的背景。使用秘密线人的理由是没有别的办法,和犯罪集团打交道唯一的途径就是用他们比较熟悉的人来帮忙。让秘密线人加入这个犯罪集团,可以得到一些犯罪集团的信息,甚至可以把内部的情况都录下来。用卧底警察和秘密线人可以说是很有效的侦察工具,但是由于比较危险,也不能滥用。根据法律有一个概念叫做引诱或者陷井。在什么情况下用卧底警察是引诱无辜的人犯罪,什么情况下使用卧底警察是允许的?法律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使用卧底警察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被侦察的对象已经犯罪或者正在准备犯罪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到审理案子的时候必须证明使用卧底警察以前已经有证据证明这个人已经在犯罪了。第二不能用过分的动机来引诱人犯罪,可以给一个准备要犯罪的人一个犯罪的机会,但是不能用过分的动机来引诱犯罪嫌疑人来犯罪。
  
  举个例子来说明,比方说盗版光盘的案子,警察得到大量的信息说一个盗版光盘的工厂在大量制造盗版光盘,警察就假装商人想大量买盗版光盘,找到工厂的老板说我想要盗版光盘,你能不能卖给我。老板就拒绝说我这是完全合法的企业,我从来不制造盗版光盘。警察觉得他说话不可靠,就继续说你制造正版的光盘不太聪明,正版的只能赚一点点钱,盗版的利润比较高,我们还不如合作。但是侦察对象还是拒绝了,说我宁愿少赚一点钱也不要犯罪。警察还不放弃,又说你不能拒绝我,你要帮我的忙,我的孩子生病要动手术,我没那么多钱,你不帮我做这个生意的话孩子就治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老板就答应帮助他。这就是典型的引诱和陷井的情况。根据证据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意思,卧底警察使用过分的手段引诱他犯罪,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例子不太现实,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遇到正在犯罪的集团,正在犯罪的人,让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加入这个集团的话是合法的。在审理的时候法官会向小陪审团解释使用卧底警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将要实施犯罪或者引诱的动机过分的话,犯罪嫌疑人的答辩就成立。在使用卧底警察的时候都非常谨慎,同时也不想引诱一个无辜的人犯罪,使用这种手段就是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
 
  侦察工作做完之后就进入起诉阶段,重罪需要大陪审团的同意。有一种侦察手段没有谈,那就是询问犯罪嫌疑人。美国的情况是这样,因为有沉默权,很可能等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我们也没有办法,所以提前搜集能够搜集的其他证据。案子如果不能用搜集的其他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的话,案子可能就有问题,因为到审问的时候能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们没有把握。我们在很多情况下也不愿意用强制作证的命令,因为使用这个命令的话就不能使用他的证词证明他有罪。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犯罪嫌疑人一被警察抓到的时候,就进入了法律程序。从这个时候起犯罪嫌疑人就有受到米兰达警告的权利,就是告诉他你有沉默的权利,你也有请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院会给你安排一个律师,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接受警察的询问,你所提供的信息到开庭的时候可以用。然后就问犯罪嫌疑人这些权利你都明白吗?你愿不愿意放弃这些权利,如果你不放弃这些权利的话我们就不会对你提问。很多人问我有多少犯罪嫌疑人放弃这个权利,是不是每个人都保持沉默。实际上是有一部分人愿意说话,有一部分人保持沉默。那么这么好的权利为什么还有人愿意说话呢?我觉得和人性有关系,被警察抓到很自然的一种反应是要解释,一种解释是说我没有犯罪,你为什么怀疑我,可以得到一点信息。或者你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我,如果我现在解释清楚的话,你就可以把我放了。另外一种是我犯了罪,现在认罪的话我还可以给你提供一些信息,我还知道别人犯罪的情况,你也可以给我一些帮助。还有各种理由。我做检察官的十几年的经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放弃了沉默权,有些人承认有罪,有些人减少犯罪的责任,有些人说自己没有罪。不管怎么样,他们所说的对我们都有用,还有一部分人不说话。为什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抓人和指控都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根据法律警察抓到人要马上把他带到法院去,羁押不羁押的决定不是警察,也不是检察官作出的,是法院。所以说根据制度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要经过法院。羁押不羁押也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一个人的自由的同时就必须指控他,不能为了调查而拘留一个人。或者是抓人以前就有逮捕令,或者抓到人以后要马上申请法院的逮捕令。从那个时候起犯罪嫌疑人等于被指控,他就有另外一个权利就是请律师的权利。
  包括两种权利,一种是有钱就可以请律师。我们的联邦宪法有得到律师服务的权利,但当时200多年前的概念和现在不一样,刑事被告如果有钱付律师费就有权请律师。这样有钱的人就可以请律师,没有钱的人就不能请律师。75年前最高法院有一个判例,在联邦法院不管有钱还是没钱,都有请律师的权利。有钱可以请自己的律师,没钱法院有义务安排一个免费的律师。最高法院认为没有律师服务的权利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为没有法律知识的人怎么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这是三十年代的一个判例,到了六十年代又有一个判例,不但联邦法院的被告有这个权利,所有州的法院的被告也有这个权利。指控以前有一个请律师的权利,但是请不起律师的话法院没有义务给你安排免费的律师。指控以后有得到免费律师服务的权利。指控以后第一件事情就是决定羁押不羁押。这是法官的决定。法官举行一个对抗性的听证会,是一种公开的开庭,控方有机会说羁押的理由,辩方也有机会说不羁押的理由,最后法官决定。羁押的理由有三种:一是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如果这个人被释放会潜逃;二是对证人有危害或者会毁灭证据;三是对社会的安全有害,如果被释放还会犯重大的罪。但是我们不允许为了调查而羁押犯罪嫌疑人。如果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话必须有辩护律师在场。如果辩护律师说我不让被告接受询问,那就没有办法。当然辩护律师的任务是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合法权利,除非对委托人有利的话,他一定不会允许控方对委托人进行询问。所以我们羁押不羁押的决定和侦察是分开的。
 
  再简单介绍一下审判制度。双方将要使用的证据要交换,展示给对方看,这么被告和辩护律师有机会准备和了解证据的情况。辩护律师还有机会要求法院排除证据,这对侦察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果警察使用非法搜查或者非法询问的话,证据就会被排除。排除也是法院举行对抗性的听证会,然后法官决定是否排除证据。到了这个时候刑事案件可以分两条路,一种是被告认罪,另一种是全面的审判。被告认罪说的难听就是辩诉交易,应该叫做认罪程序。辩诉交易不好听,好象是拿正义和公正讨价还价。但是全面审判很费时间,很费钱,很麻烦。要组成小陪审团,全部证人都要出庭作证,目的是要解决事实的纠纷。控方说被告有罪,辩方说被告没有罪,辩方要求控方证明被告有罪,那我们就只好拿证据说服小陪审团。假如被告不否认有罪,承认有罪,那又何必组成小陪审团,何必找这么多证人出庭作证,何必花那么多时间和钱?被告为什么承认有罪?他有权要求控方证明他有罪,而且必须小陪审团12个人都判他有罪,他有这么好的权利,为什么要放弃?他有个机会向所有的证人包括警察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他有强制对他有利的证人出庭的权利,有律师服务的权利,控方举证的标准是排除一起合理怀疑的很高的标准,他为什么还要承认有罪呢?两个原因,一是经过证据的展示他了解证据的情况,他和他的辩护律师可以判断如果要求审判的话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有多大。二是法律规定被告认罪的话在量刑方面可以得到一些好处。如果反正我会被判有罪,我还不如早点承认有罪,还可以请求法官量刑的时候判轻一点。辩诉交易是非常有效的制度,如果我们侦察做的好,经过证据展示被告和辩护律师了解证据,他认罪的比例比较高,因此在审判上面可以节省一些资源。
 
作者: 姜天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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