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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与欧洲国家死刑的废止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27 阅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邓立峰
 
 
曲新久教授讲过一个小故事:有一次在刑场押送犯人的途中,犯人穿的懒汉鞋掉了,曲教授的同学上去帮罪犯把鞋提了起来,这时,那个罪犯挣脱着转过身来给他磕了一个头。现场寂静一片,没有一点响声……这个小故事出自邓子滨研究员的一篇文章中,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乔治·奥威尔对一次绞刑的描写,在一次押送死刑犯时,犯人在路过一个小水坑时,稍稍向旁边挪了一下以免踩入水坑中。
 
这两个小故事都值得回味,在被执行死刑之前,犯人还是拥有尊严的生命,而死刑使这一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正如贝卡里亚所形容的,死刑的过程是“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
 
(一)
 
贝卡里亚是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被誉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而他关于死刑的论述,使他被后世称为“废止死刑运动之父”。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论述浓缩在完成于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该书出版于福柯所说的“传统司法‘丑闻’迭出、名声扫地……新的改革方案纷至沓来、层出不穷”的“刑事司法的新时代”。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首先论证了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他认为,君权和法律是一份私人自由的总和,权力是来自公民少量自由的让渡。而人本身没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因此,公民在让渡部分自由的时候并没有把生命权放在公权力的手上。“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人无权自杀,同时公权也无权杀人。
 
而最让贝卡里亚反对死刑的是它本身并不能阻止犯罪。
 
这里要强调的是贝卡里亚对刑罚的目的的主张。他认为,对犯罪的惩罚,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警戒和预防,当罪行已经发生,“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以刑罚”。而对死刑的评价,则以是否能预防下一次的犯罪为标准。
 
经过考察后,贝卡里亚认为,任何酷刑都是多余的,就像他说的,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贝卡里亚主张一种宽和的刑罚原则,只要做到“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就够了。而用杀生来惩罚一个公民显然是多余的。死刑虽然残酷,但它给人带来的,仅仅是“强烈而暂时”的印象,对死刑的恐惧会因时间的流逝而消磨掉,最终仅仅变成一种印象。
 
死刑不仅不能带来警戒的效果,而其本身就是一次犯罪。死刑是借口法律所进行的一种谋杀行为。虽然死刑的执行越来越失掉“景观化”意义,越来越变得隐秘,但每一次死刑的执行,都是对“止杀”的社会价值的违背。而主张废死的人也多认为,死刑会对社会价值本身造成不良的影响,就像黄风先生所说的“以暴行镇压暴行只能造成暴行的恶性循环”。
 
虽然贝卡里亚的论述对后世的废除死刑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但他本身却并不主张完全废除死刑,他认为,死刑是一场国家同公民的战争,当一个公民被剥夺自由后仍然威胁着国家的安全或社会的稳定时,死刑是必要的。而在对一般犯罪的刑罚中,贝卡里亚主张以劳役替代死刑,因为劳役使人丧失自由的长久性,会给人带来“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从而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因此“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二)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成书时,欧洲的启蒙运动正在展开。在当时的欧洲,死刑伴随着残酷的肉刑,这些花样繁多的刑罚方式使人越来越觉得其与文明价值的格格不入。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在目睹了一次死刑执行过程后写道,“这种野蛮的快乐抑或残忍的麻木,让人难以形容,以致这些人有理由去为他们的行为感到羞愧”。
 
据研究者考证,有些欧洲小国很早就停止了执行死刑,如位于意大利东北部的圣马力诺,自1468年后就从没执行过死刑。而在欧洲大国,死刑的执行却一直以法律与政治的双重意义身份存在着。
 
在贝卡里亚之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与伏尔泰都对死刑有过个案性的探讨,而贝卡里亚则系统性地探讨了死刑问题。虽然贝卡里亚并不主张完全废除死刑,但他对死刑加以限制的主张,在学理上和实践中都对后来欧洲掀起的废除死刑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贝卡里亚的书出版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据估计,《论犯罪与刑罚》在18世纪末已经有60多个版本。不仅像伏尔泰这样的启蒙思想家对这本书赞誉有加,同时,这本书也引起了执政者的重视。
 
在这本书出版的三年后,俄罗斯女皇凯瑟琳二世在新刑法中删除死刑,1786年意大利西部的托斯卡纳公爵与1787年奥地利约瑟夫二世也相继废除了死刑。
 
对死刑进行限制,逐渐成了欧洲国家的共识。
 
进入19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尝试在法律上废除死刑:1848年,圣马力诺正式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1865年全面废除死刑;1848年,瑞士废除政治犯罪死刑,1874年废除普通犯罪死刑;1852年,葡萄牙最先废除政治犯罪的死刑,1867年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1911年全面废除死刑;1870年,荷兰废除普通犯罪死刑;1889年,意大利全面废除死刑……
 
而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死刑的执行。在英国伦敦,1829年产生了第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协会,该协会迫使国会逐渐限制死刑的执行范围,将死刑限制在最严重的谋杀罪上;而在法国,废止死刑的法案频频被提出,只是一直未获通过;其他欧洲国家虽然没有正式废除死刑,在司法过程中也多减少了对死刑的判罚。
 
死刑废止运动看似走上了正轨,但战争使废除死刑运动遇到了波折。最典型的对死刑的恢复发生在贝卡里亚的老家意大利,早在1889年就废除了死刑的意大利,在墨索里尼当政后相继恢复了对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而对于其他欧洲国家来说,战争也使废止死刑的进程减缓,多数欧洲国家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都保留了对战争犯罪及战时犯罪的死刑。
 
2002年,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三议定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废除死刑。如今,欧盟国家已全部完成死刑的废除。
 
纵观欧洲国家废除死刑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最先被废除的往往是政治犯罪的死刑,其后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对重暴力犯罪与战争时期犯罪的死刑的废除往往是最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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