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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7:27 阅读:
 
 
 
作者:冯军(译)    文章来源:《刑事法评论》2013年第1期 
 
本判决自2002年8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 
 
  波恩,2002年8月2日
  Ks 92 Js 1542/01-24 M 5/02沃尔夫(Wolf)
  (罗特尔)作为州法院事务处女文书官员的司法职员
  波恩州法院以人民的名义判决
 
  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 Maslouhi)先生1976年12月17日出生于摩洛哥(Marokko)的拉巴特(Rabat),最后居住在53225波恩(Bonn)市阿尔腾?普吕兹(Alten Pütz)大街7号,摩洛哥国籍,单身,因本案于2001年12月8日被暂时逮捕,根据波恩地方法院2001年12月9日的拘留命令(51 Gs 1213/01),在2001年12月9日至2002年
 
  5月29日期间以调查拘留名义被拘留于莱茵巴赫(Rheinbach)的司法执行设施(JVA),其后,根据法院2002年5月23日的收容命令(24 M 5/02)被临时收容于科隆莱茵医院。
 
  在因为未遂的谋杀等而对哈逖姆?马斯洛依(Hatim Maslouhi)先生展开的刑罚程序中,波恩州法院第四大刑事法庭——作为陪审法庭——于2002年7月18日至2002年7月25日期间在三个审理日(2002年7月18日、7月22日和7月25日)进行了主要程序审判(Hauptverhandlung),在该审判中,州法院的布伦(Buhren)主席法官担任主席,州法院的赖因霍夫(Reinhoff)和州法院的乌尔贝特(Ulbert)女法官担任同审法官(beisitzende Richter),莫尔斯巴赫(Morsbach)的退休官员曼弗雷德?绍斯腾(Manfred Schausten)和梅肯海姆(Meckenheim)的商店负责人乌韦?雅各布(Uwe Jacob)担任陪审员,检察官法斯本德(Fa?bender)担任检察院官员,来自波恩的律师许特霍夫尔(Schüttelh?fer)担任辩护人,司法职员雷斯费尔德(Raesfeld)担任事务处的文书官员。根据该审判,于2002年7月25日依法判决如下:
 
  因未遂的故意杀人与危险的身体伤害的竞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没收实施犯行的刀具;
  他承担诉讼费、他的花费以及附带诉讼人(Nebenkl?ger)的必要花费。
  适用刑法典第212条、第223条、第224条第1款第2号和第5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52条、第63条、第74条。
 
 
  理由:
  A.
  I.
  25岁的被告人出生在拉巴特(Rabat)/摩洛哥(Marokko)。当被告人大约三岁的时候,他家从摩洛哥(Mamkko)迁移到波恩的波依纳(Borm-Beuel),在这里出生了他现在19岁和8岁的妹妹。
  他大约48岁的父亲是一个招待员,在一家饮食公司工作;他大约46岁的母亲是家庭主妇。
  被告人先是在波恩的皮吕兹琛(Bonn-Pützchen)上小学,并在二年级时留了一级。接着他转学到波依纳(Beuel)的综合型学校(Gesamtschule),在九年级时,他离开了该校。他开始了为期三年的炊事学习。首先他在柯尼斯温(K?nigswinter)的莱茵宾馆(Rheinhotel)工作了一年半,接着在波恩的王府宾馆(Resdenz)工作。他通过了实际操作部分的考试,但是没有通过理论部分的考试。
  嗣后,他——在失业期间中断了——有时作为厨师助手,给一个临时公司工作。
  最后,他作为厨师助手在波恩的一家餐厅工作,共挣了毛收入2155.00马克。2001年11月中旬,他失去了这一工作职位。
  在他暂时在波依纳(Beuel)、梅勒姆(Mehlem)和盖斯勒尔(Geislar)拥有了不同的自己的住处之后,大约始自2000年,他又住在通信地址为53225波恩市阿尔腾?普吕兹(Alten Pütz)大街7号的他父母那里。
  II.
  在被告人先是消费了酒和尼古丁之后,他在16岁时开始消费大麻、安非他命、麦角酸二乙酰胺,最后他抽上了海洛因。
  吸食大麻使被告人逐渐经历了幻觉。
  在波恩的德国结算银行给一个临时公司短期工作期间,被告人产生了一种印象:他的同事在大量侵吞受托资金。他向很多部门报告了他——所谓的——观察,但是,他们都不相信他。其后,他相信,哈拉尔德?施密特娱乐节目(Harald-Schmidt-Show)同样报道了这一所谓的侵吞行为。发现这一侵吞行为的悬赏为德国工业总资产的10%,金额高达一万二千亿马克。他相信,自己有权利获得这笔金额。此外,他还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即在不久的将来会被加冕为德国的皇帝。
  因为他的毒品问题和因此产生的幻想,他两次住进波恩的莱茵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最后,在2000年8月7日至2001年1月26日期间,因为源自精神分裂症的类妄想狂的幻觉性精神病以及所存在的大麻依赖性,他在那里接受了治疗。即使在治疗期间,他也继续吸食了大麻。
  2000年11月,波恩地方法院给被告人安排了照料,该照料附有居住决定法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包括决定收容和限制自由的措施以及健康帮助。波恩的律师德格(Doege)被指定为照料人。
  III.
  被告人在1994年至1996年与女证人萨尔茨(Salz)维持着一种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在1996年3月18日他的儿子达维德(David)出生了。女证人萨尔茨说她发现他在吸食毒品之后,还在怀孕时就与被告人分手了。在过去的日子里,被告人仅仅偶尔支付了他儿子的生活费用。
  IV.
  被告人过去两次因为交通欺诈而受到刑事追究。因此,根据波恩地方法院1999年11月9日的刑罚命令(75 Cs 475/99)和2000年6月13日的刑罚命令(75 Cs 225/00),分别被判处8个日额和25个日额、每日30马克的罚金。
  B.
  I.
  在证人萨尔茨与被告人分手并且其后也从她父母的住处搬走之后,他们两人先是中断了接触。但是,被告人并不愿意接受分手。
  当他发现他请求在他和女证人萨尔茨(Salz)之间进行调解的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后来的犯罪被害人——与她建立了关系之后,状况就变得尖锐起来。其后,他获知他们两人搬进了一处共同的住房,但是,他起先并不知道他们的通信地址。
  被告人有一种印象:男证人雅克阿房(Jackaphan)——被称为“雅克?斯旺革卡尔帕”(Jack Swangkalpa)总是煽动克里斯蒂纳?萨尔茨(Christine Salz)反对他,雅克的任务是玷污他的女友和他的儿子,雅克计划自己获得本属于他(被告人)的亿万遗产。
  因为被告人——正如已经说明的——并不知道女证人萨尔茨(Salz)新的通信地址,他就在2001年10月16日在他们的孩子所上的幼儿园前守候她。女证人感到状况很危险,就喊了警察,警察勒令被告人离开。在2001年10月17日,他再次来到儿子所上的幼儿园,在那里也和其他儿童打了招呼,并将一些信件交给女证人萨尔茨(Salz)。
  在2001年底,被告人知道了女证人萨尔茨(Salz)和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在维尼什米勒朵夫(Vilichmüldorf)机场大街16号的通信地址。
  因此,被告人在信箱上给萨尔茨(Salz)放了一束塑料玫瑰花。但是,女证人萨尔茨(Salz)不想与被告人有任何接触。被告人将此事归咎于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认为是斯旺革卡尔帕(Swangk?lpa)——被告人如此推测——给女证人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2001年12月2日,被告人按响了被害人住处的门铃。在给他开了门之后,被告人扑向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并用一块随身携带的直径大约10厘米的石头多次击打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头部。是被害人的两条狗使被告人逃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检察官在调查程序中暂时中止了对危害行为过程(Tatkomplex)的调查。
  II.
  2001年12月7日,星期五的晚上,被告人去了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和女证人萨尔茨(Salz)的住处。被告人想——被告人事后在警察对他进行的审讯中如此回答——“最终把雅克?斯旺革卡尔帕(Jack Swangkalpa)弄进医院”,以便能够平静地与克里斯蒂讷?萨尔茨(Christine Salz)谈谈,并且向她提供有关雅克(Jack)的企图的重要情报。为了实现他的计划,他在身上藏了一把刃长约16厘米的菜刀。
  他这样装备了自己之后,就从盖斯勒尔(Geislar)出发,经过维尼什(Vilich),走向维尼什米勒朵夫(Vilichmüldorf)被害人在机场大街16号的家,在刚过21点不久,他到达了那里。
  在独自的房屋入口之前,是一个由围墙隔离的内院,可以通过两扇铁门从内院到达大街上。铁门从外面装有一个硬的球形把手,因此,不用钥匙,仅用那里安装的把手就可以从里面打开铁门。
  为了不被发觉就到达被害人的家门口,被告人爬过隔离围墙,就这样达到内院。他从通向屋里的通风洞偷听了一下,听见了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声音,因此,他知道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在家里。为了准备好合适的退路,被告人先是从里面给铁门打开了一条缝。接着,他转移到放在内院的垃圾桶那里,以便他能够躲在垃圾桶的后面。
  大约在21点15分,他按响了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房屋门铃,但是,他随后立即躲在垃圾桶的后面,以便看看谁会来开门。
  正在此时,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房东,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也从他同样通向内院的房门里出来了。他想把他停在街上的汽车开进内院。他发觉内院的大门只是虚掩着。当弗里德里希(Friedrich)走到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房门高度时,在房里听到被告人按门铃声的女证人萨尔茨(Salz)打开了窗户,并问男证人弗里德里希(Swangkalpa)是否按了门铃,他说没有。男证人则问了女证人萨尔茨(Salz)内院大门开着的事。她回答说自己没有打开大门。但是,根据过去发生的麻烦,她怀疑被告人又出现在附近,并且怀疑是他打开了大门。因此,她关上了窗户。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把铁门完全打开,并走向他停在街上的小轿车,以便把它开进内院。
  被告人利用这个时机,从垃圾桶后面跑出来。从围墙过道,他跑进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的花园,并从花园进入后面的地里,在地里的一棵大冷杉树下待了一会儿。然后,他又回到院子里,再一次从通风洞里偷听屋里的情况。等了一会儿,他重新跑过内院和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的花园,进入邻接的地里,以便再次仔细思考一下他的计划。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的阳台上有一满瓶啤酒,它是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为自己的女友放在那儿的。被告人担心这个瓶子可能在他将来逃跑时被用作攻击他的武器,因此,他就将它藏在另一个地方了。
  当他在邻接的地里转了一会儿并“聚精会神”地想了想之后,他作出了决定:使用暴力闯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家里。
  因为他知道在屋里有两条狗——一条狼狗和一条小雪山救人狗——待着,所以,他拿起一把扫帚,并取下了扫帚柄,以便能够在必要时用它来防御那些狗。左手拿着扫帚柄,右手拿着刀,在2001年12月8日零点30分左右,他返回到内院。
  在那里,他开始执行他先前作出的计划,闯入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锁住的房门,从房屋的走廊,冲向邻接的客厅。在那里,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正坐在——背对着门——他的电脑旁。女证人萨尔茨(Salz)和她稍早时醒后并来到客厅的儿子坐在沙发上。
  那条雪山救人狗“雷洛”阻挠着被告人。就像所计划的那样,被告人用他左手里的扫帚柄赶着那条狗,同时用他右手里握着的刀刺了那条狗两次。
  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检察官在调查程序中暂时中止了对危害行为过程(Tatkomplex)的调查。
  在此期间,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跳了起来。女证人萨尔茨(Salz)趴在上面保护着她的孩子。俩人都大叫着。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跳向沙发,想逃往大门方向。但是,被告人阻挡了他的去路。毫不犹豫,被告人挥动刀子,开始刺击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h男证人试图用他的手抵挡刀刺。当男证人抬起手臂时,被告人从腋下第三根和第四根肋骨之处将刀刃刺进了他的胸腔,刀刃直刺入被害人的肺部。
  尽管严重受伤,男证人还是成功地跳出客厅,逃到院子里。被告人追着他。在入口处,狼狗从后面咬住了被告人的裤子。尽管如此,被告人也没有放弃他的企图,继续追赶着逃往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家大门的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被害人仍然成功地按动了门铃。被告人追上了他,并从后面刺入了他的身体。
  斯旺革卡尔帕试图抵挡刺击,于是在他手掌的大拇指根部留下了刀伤。他的眼镜掉在了地上。
  被害人成功地逃到了大门人口处,但是,大门被锁了。被告人追到他,并用刀子刺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头部,此时他刺伤了男证人的右耳。在继续刺击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太阳穴时,刀刃终于折断了。
  因为缺乏犯行工具(Tatwerkzeug),被告人不得不中断了继续实行。而且,正在此时,女证人萨尔茨(Salz)跑进院里,并用她的催泪气手枪向空中开了——大喊“救命”地——三枪。此前,她已经用她的手机报告了警察。
  于是,被告人从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的花园逃进了邻接的地里。
  在此期间,归家途中的男证人魏讷特(Wehnert)注意到了女证人萨尔茨(Salz)的呼救声,他攀越过院子的大门,并照料了受伤后躺在地上的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不久,男证人弗里德里希(Friedrich)也来了,他已经睡下,是呼喊声和门铃声把他弄醒了。
  在实施行为时,由于毒品引起的精神分裂性精神病——一种疾病性精神紊乱,被告人的控制能力明显降低。
  III.
  被告人在邻接的地里待了一会儿之后,就回他自己的住处。到达那里之后,他发现房前有一辆他不熟悉的汽车,里面有两个穿便衣的男人。他马上推测到:里面会是两个因为他的行为而寻找他的警察。因此,他先是离开他住处的附近,并躲了起来。稍后,他用随身携带的手机给警察打了电话,向警察叙述了所发生的事,然后,又回到了——根据警察的电话要求——他的住处。在2001年12月8日4点18分,他在住处被男证人并且身为高级警官(POK)的朗讷(Langner)和警官(PK)蔡腾(Zeiten)拘捕。
  在拘捕时,被告人给男证人朗讷(Langner)的印象是平静和沉着。在进行一般性谈话时,他的回答是适当的和本身无矛盾的。
  IV.
  在2001年12月8日7点32分,对被告人进行了两个血液检查。波大学法医研究所的血液检验结果是,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受到酒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02‰)也没有受到麻醉品的影响。
  V.
  因为严重受伤,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立即被送到玛丽安医院(Marien- Hospital)。治疗医生,即专家证人萨尔米勒(Saalmüller),共给四处刺伤进行了治疗。
  在左边的腋下窝通向胸腔之处,发现了一个至少10厘米长的刺伤,由此产生了气胸,不得不进行了比劳引流(Bülau-Drainage)。
  在右边的头部,专家证人发现了一个大约长15厘米的刺伤,在右边的太阳穴处有一个2.5厘米长、直达颅盖的(1.5厘米深)大量流血的刺伤。
  在右手的里边,被害人有一处——表面的——刺伤。
  从胸腔里抽出了大约一升的流质血液。此外,被害人因为太阳穴处的受伤而大量失血。
  如果没有及时的医疗,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就不会活下来。
  被害人不得不接受了两天的特别医疗看护,然后才被转入一般病房。
  根据男证人自己的说明,他因为受伤而不再能够侧着睡觉。有时,事实状况再次浮现在他的眼里,并且因此相信感觉到疼痛。共有六周,他不能工作。
  VI.
  犯行时在场的女证人萨尔茨(Salz),今天还因为犯行后果而受到心理上的痛苦。在法庭询问她时,她还不能在被告人在场时走入审判大厅。只有在他离开之后,她才能够陈述。
  自从事件发生之后,她的小儿子就变得胆怯。
  VII.
  由被告人刺伤的狗被动了手术,在犯行中活了下来。
  C.
  I.
  在2001年12月8日警察对他进行的讯问中,被告人基本上像法庭根据调查所确定的那样说明了犯行。
  关于犯行的动机,他表示自己只想伤害男证人。为了确保只造成伤害,他仅仅刺了男证人的肩部。雅克(Jack)使他的家庭遭受的东西,使这一处理变得正当。在他的儿子或者他的女友受到损害之前,雅克就应该遭殃。
  证人并且身为地区高级警官(KHK)的格布勒(G?bler)在讯问时反复问道,他是否对雅克在攻击中丧生无所谓,或者他是否同情过雅克(Jack),被告人回答说,他最后一点儿都不同情雅克(Jack)。考虑到雅克(Jack)使他的儿子和他女友受到的伤害,即使在攻击中杀死了他(雅克),他也会无所谓。
  II.
  2001年12月9日,被告人被带到拘禁法官(Haftrichter)面前,在那里他重复了他对警察所作的说明。讯问到他的动机时,他说自己想伤害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使他进医院。然后,他(被告人)想平静地与女证人萨尔茨(Salz)交谈。
  因此,拘禁法官(Haftrichter)因为怀疑是未遂的谋杀和危险的身体伤害而发出了对被告人的拘禁命令(Haftbefehl)。
  被告人被带进莱茵巴赫(Rheinbach)司法执行设施。
  在那里,他在2001年12月22日大约21时用铅笔攻击了他拘禁室里的一同被关押者,并伤害了一同被关押者的眼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款,法庭在主要程序审判(Hauptverhandlung)中暂时中止了程序。
  III.
  对精神病学家、女博士杨考斯基(Jankowski)——就像在其后的主要程序审判中一样,被告人基本上重复了他至今的说明。
  女专家根据在司法执行设施所进行的检查,得出的暂时结论是:被告人在实施刑法典第20条意义上的行为时缺乏认识能力。其后,法庭根据2002年5月23日的决定,取消了波恩地方法院的拘禁命令,作出了对被告人的收容命令,自2002年5月29日起,在科隆莱茵医院执行该收容命令。
  D.
  对法庭所查明的案情,被告人供认不讳。
  证人斯旺革卡尔帕和萨尔茨的说明证实了他的回答。
  在警察讯问他时,被告人回答说他对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在攻击中被杀害是无所谓的,由此可知,被告人至少容忍了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死亡。
  此外,他对被害人的决定生命的身体部位以及上身和头部进行刺击的数量和方向,也表明了这种动机倾向。
  E.
  I.
  (1)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该危害行为(Tat)对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造成的损害是刑法典第212条意义上的未遂的故意杀人。被告人至少容忍了被害人的死亡,是以有条件的杀人故意而行动的。
  (2)相反,没有满足刑法典第211条意义上的未遂的谋杀的各个构成要件前提。特别是,法庭不能判定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是基于第211条第2款第1个事例群(Fall- grupple)意义上的“卑劣的动机”。
  虽然根据他自己的说明,被告人想“弄掉”(aus dem Weg r?umen)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但是,他并非仅仅出于自私的动机而计划了这些,而是相信必须将女证人从被害人坏的影响下解放出来。
  (3)在行为单数(Tateinheit)(刑法典第52条)上,也满足了刑法典第224条第1款第2项和第5项意义上的危险的身体侵害即使用武器的身体侵害以及使用危及生命的方式进行的身体侵害的构成要件。
  II.
  该危害行为(Tat)是违法的。
  III.
  (1)根据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专业女医生杨考斯基(Jankowski)博士的判断——很多提交给法庭的鉴定报告表明,她是极其值得信赖的和内行的专家,在对被告人进行检查——也包括由专家教授施泰因迈尔(Steinmeyer)博士所进行的检测心理学的附加检查——时并未出现任何线索表明存在深度的意识障碍(刑法典第20条第2个选择项)、智力低下[刑法典第20条第(三)个选择项]或者其他严重的精神病态(刑法典第20条第4个选择项)。
  (2)但是,这个女专家诊断出被告人存在心理病理学的综合症,它是慢性的、毒品产生的精神分裂的偏执狂的幻觉性精神病。此外,被告人还存在大量的后遗性综合症(缺陷状态),典型地出现在精神分裂的精神病之中。
  这种疾病状况符合刑法典第20条第1个选择项意义上的疾病性精神障碍的各个前提。
  与女专家仅仅根据她在莱茵巴赫(Rheibach)司法执行设施进行的检查暂时作出的鉴定不同,女专家根据在主要程序审判中获得的印象所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存在的这种疾病性精神障碍并未导致缺乏刑法典第20条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女专家令人可以理解地并且令法庭信服地说明:根据已经发生的事情,被告人所言动机,即弄掉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可以从普通心理学上推导出来。因此,被告人的动机并非基于对状况的疾病性错误认识。
  (a)在实施危害行为(Tat)时,被告人并不缺乏对现实状况的理解。他在实施犯行之前完全计划好了。他拿开了那瓶放在阳台上的啤酒,因为他担心它会在他其后逃跑时被用作针对他的武器。在最后实施危害行为(Tat)时,他是针对目标而行动的,并且能够适应当时的各种状况(刺击狗;追击逃跑的被害人)。在犯行之后,他成功地逃跑了。
  (b)被告人的认识能力也未因其疾病而丧失。被告人的事后行为毋宁证明:他知道自己做了一些被禁止的事情。因此,他在实施犯行之后逃跑了。
  在到达他父母的家之前,他正确地认识到在那里等他的人是便衣警察,他们是因为已经发生的犯行而想拘捕他,因此,他先是又一次逃跑了。
  (3)虽然不存在刑法典第20条意义上的排除刑法答责性的各种前提(die Voraussetzungen eines Ausschlusses der strafrechtlichen Verantwortlichkeit),但是,根据各位专家的判断,法庭认为被告人显著降低了其刑法典第21条意义上的控制能力。
  尽管在普通心理学上可以解释想弄掉被害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这一动机,但是,在实施犯行时,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对女证人萨尔茨(Salz)施加了坏的影响这一在疾病的作用下所产生的估计发挥了作用。法庭同意各位专家的看法,即被告人在这种动机状况中显著降低了根据其不法认识来控制其行动的能力。
  F.
  I.
  在决定对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 )造成损害的未遂的故意杀人的刑罚幅度时,法庭首先必须考查的是: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较轻情节(刑法第213条),最后,法庭否定了这一点。
  根据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如果故意杀人者没有自己的责任通过一种施加给他或者亲属的滥待(Misshandlung)或者严重的侮辱而由被杀害者引起的愤怒,并且因此当场被引入犯行的,或者存在其他较轻情节的,那么,就对故意杀人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的自由刑。
  被告人并未受到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的挑衅,即未被滥待(Misshand- lung)或者侮辱。
  也不存在刑法典第213条意义上的其他较轻的情节。
  在进行这方面不可缺少的对犯行的总体衡量时,需要将下述视点纳入在刑罚幅度的规定之前就可以推断出的衡量之中。
  在刑罚轻处(strafmildernd)方面,需要考虑的是:
  ——止于故意杀人的未遂;
  ——在实施犯行时,被告人的控制能力明显降低(刑法典第21条);
  ——被告人至今仅仅很小程度上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并不属于相同的罪行;
  ——他并非无限制地安排了犯行,并且对犯行表示遗憾;
  ——在进行的程序中,他先是被进行了调查拘禁,接着住进了莱茵医院。
  相反,在刑罚重处(strafsch?rfend)方面,需要考虑的是:
  ——他在法条竞合上实施了两种选择中的既遂的危险的身体侵害;
  ——为了实施犯行,他侵入了被害人的住处,即一个被特别保护的区域;
  ——他长时间地计划了他的犯行;
  ——他在孩子的面前实施了犯行;
  ——被害人和犯行时在场的女证人萨尔茨(Saltz)以及她的孩子今天都还因为犯行的后果而痛苦。
  在衡量了所有这些情况之后,法庭认为,该犯行并未如此明显地偏离未遂的故意杀人的其他表现形式以至于它等同于刑法典第213条中特别提到的挑衅这种较轻情形。
  II.
  因此,根据刑法典第212条,法庭从5年至15年的刑罚幅度处罚。
  法庭认为,考虑到止于故意杀人的未遂,适用刑法典第23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规定的轻处可能性是正当的,因此,在量定具体的个别刑罚时,法庭从2年至11年3个月的刑罚幅度出发。
  考虑到肯定存在刑法典第21条的各种前提,法庭再一次根据刑法典第21条、第49条第1款降低这一刑罚幅度,并且因此从6个月至8年5个月的刑罚幅度出发。
  在考虑了全部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在衡量是否存在较轻情形时已经说明了这些情况——之后,法庭认为,为了抵消被告人的责任,判处4年的自由刑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G.
  鉴于被告人患有持续的精神疾病,根据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法庭决定将他送入精神病院。
  根据刑法典第6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刑法典第20条)或者降低的责任能力(刑法典第21条)状态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对行为人及其犯行的总体评价表明他由于其状态还可能实施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公众是危险的,那么,法院要命令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
  这一规定的所有前提都得到满足。
  被告人在显著降低的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违法行为,即未遂的故意杀人与危险的身体侵害的竞合。
  通过对行为人及其犯行的总体评价,法庭确信:被告人由于其状态还可能实施明显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公众是危险的。
  被告人的危险性不仅来源于所存在的犯行,而且来源于先前用石头对男证人斯旺革卡尔帕(Swangkalpa)所进行的攻击。在本来的犯行之后,他在莱茵巴赫司法执行设施还用铅笔刺伤了他感到威胁的一同被关押者的眼睛。
  根据这一估计,法庭同意科隆莱茵医院的精神病学专家女博士杨考斯基(Jankows- ki)和治疗医生专家证人拉费尔西佩尔(Raffelsieper)博士的评价。两人都一致地作证说:被告人急需继续治疗和用药。如果不用药或者中止治疗,估计被告人的状态会立即恶化并复发妄想。
  H.
  没收犯行时所使用的刀具(刑法典第74条)。
  I.
  费用决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4条、第465条、第472条作出的。
  布伦(Buhren)乌尔贝特(Ulbert)赖因霍夫(Reinhoff)
  制作者
  沃尔夫(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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