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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家人钱财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9 阅读:
抢劫家人钱财一般不以抢劫罪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指出,对这种行为,视其手段、情节不同进行定罪。如果是以故意伤害获取家人财产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以故意杀人获取财产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采取一般暴力手段,且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则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据介绍,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审理抢劫案件、抢夺案件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但由于这两种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遇到了不少新问题。该意见将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提供更为明晰的平台。 
        根据该意见,行为人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位负责人表示,对此也将视手段、情节的不同进行定罪。如以故意伤害获取其所输赌资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以故意杀人获取赌资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对目前呈高发趋势的飞车抢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该意见还对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的界限分别做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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